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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水务: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3-08-08 20:05:51   来源:证券之星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

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作为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

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过对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

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尚未解

除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最

近36个月内未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不存

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俞伟景先生、晋琰女士、刘猛先生、陈樵先生、James

Gerard Beeson先生、俞世晋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

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

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过对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连平先生、潘杰先生、江启发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完

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更充

分地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

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连平、潘杰、江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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